营口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2修订)
(2017年11月23日营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2年1月26日《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营口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第四条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废弃物。
第五条 报废汽车、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对再生资源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并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