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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供热条例(2022修订)

颁布机构:包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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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供热条例(2022修订)


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包头市供热条例》已经2022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修订,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月13日


包头市供热条例

(2010年3月13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21年11月2日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2022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热管理机构对本市供热行业实施日常管理。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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