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上证发〔2022〕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上证发〔2016〕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上证公字〔2013〕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证上字〔2007〕59号)、《关于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时段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47号)、《关于扩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范围的通知》(上证发〔2015〕3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上证发〔2020〕1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适用本指引,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指引的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定和修改,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五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六条 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其披露的信息,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相关规定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在本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时段内的,应当在本所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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