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于2021年12月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 廖国勋 2021年12月10日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应急、城市管理、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气象、邮政管理、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内部管理或者生产经营中,应当依法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二)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提高公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五)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积极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保障农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六)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督促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责任,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力度; (七)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督促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控; (八)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