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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颁布机构:菏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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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4号)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1年10月21日经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9日
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2021年10月21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土壤生态环境,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土壤生态保护、农业投入品及其废弃物的监督管理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