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江保护条例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1年第5号) 《益阳市资江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10月28日由益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21日 益阳市资江保护条例 (2021年10月28日益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资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跨区域协作以及资江保护的其他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资江流域是指本市境内资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资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资江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联动协作、社会参与。 第四条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资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资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建立并落实资江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资江保护管理职责。 资江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资江保护的具体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资江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资江保护工作。鼓励将资江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条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水利、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资江保护工作。 第六条 资江流域各级河湖长应当依法履行河湖长职责,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资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第七条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引导、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