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2021)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2021年11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配合审计机关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领导体制,加强人员配备,保障工作经费,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且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大、中型国有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其他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违纪事项处理、审计事项移送等重大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单位党组织报告。
第八条 大、中型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设置总审计师。
总审计师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