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正)
(2019年10月25日通辽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21年11月3日通辽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正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规划先行、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区域联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全社会共同治理的科学防治机制。
第四条 本市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权利和义务,有权举报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公开报道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大气污染问题。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将大气污染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煤改气、煤改电和其他清洁取暖项目建设给予财政补贴;
(三)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污染防治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
(四)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
(五)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排放严重恶臭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六)清理整治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散乱污企业;
(七)划定、公布并依法管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八)推广科学种植技术,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九)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