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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颁布机构: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公平竞争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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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公告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公告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27号)

  为鼓励经营者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引导全省各类经营者提升公平竞争意识,建立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参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结合本省反垄断执法实践,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陕西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现予公布。

  附件:陕西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5日

陕西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经营者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建立完善反垄断合规制度,提高对垄断行为的认识,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保障经营者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参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等指南,结合本省反垄断执法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经营者和行业协会。

  第三条 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指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组成,行使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职能的各种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法人。

  本指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本指引所称反垄断合规,是指经营者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本指引所称反垄断合规风险,是指经营者及其员工、行业协会因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商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反垄断合规管理,是指以预防和降低反垄断合规风险为目的,以经营者及其员工、行业协会的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风险应对、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管理活动。

 第二章 反垄断合规管理 

  第四条 合规建设

  鼓励经营者、行业协会自主进行合规管理设计,识别、分析与评价合规风险,不断创新合规管理的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预防和降低违法行为风险,树立良好形象。

  鼓励经营者、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合规审查机制,将合规审查作为规章制度制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等经营管理行为的必经程序,及时对不合规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未经合规审查不得实施。

  鼓励经营者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管理队伍,根据业务规模、合规风险水平等因素配备合规管理人员,持续加强业务培训,提升队伍能力水平。

  重视合规培训,结合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制度化、常态化培训机制,确保员工理解、遵循合规目标和要求。

  积极培育合规文化,通过制定发放合规手册、签订合规承诺书等方式,强化合规意识,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价值观,筑牢合规经营的思想基础。

  鼓励经营者的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并履行明确、公开的反垄断合规承诺。鼓励其他员工作出并履行相应的反垄断合规承诺。经营者可以在相关管理制度中明确有关人员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条 合规管理部门

  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者,根据企业的规模大小、行业特点、专业人才配置等状况,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明确合规管理工作机构或部门负责人及其职责,完善反垄断合规咨询、合规检查、合规汇报、合规培训、合规考核、合规报告等内部机制,降低经营者及其员工的合规风险。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可以有效实施反垄断合规管理。

  鼓励经营者的高级管理人员领导或者分管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承担合规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合规管理部门职责

  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一般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国内外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研究,推动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合规管理战略目标和规划,强化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对经营管理行为合规情况的监控和分析,保障经营者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制定经营者内部合规管理办法,明确合规管理要求和流程,督促各部门贯彻落实,确保合规要求融入企业各项业务领域;

  (三)组织开展合规检查,监督、审核、评估经营者及员工经营活动和业务行为的合规性,及时制止并纠正不合规的经营行为,对违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四)组织或者协助业务部门、人事部门开展反垄断合规教育培训,为业务部门和员工提供反垄断合规咨询;

  (五)建立反垄断合规报告和记录台账,组织或者协助业务部门、人事部门将合规责任纳入岗位职责和员工绩效考评体系,建立合规绩效指标;

  (六)妥善应对反垄断合规风险事件,组织协调资源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并及时制定和推动实施整改措施;

  (七)其他与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有关的工作。

  鼓励经营者为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

 第三章 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 

  第七条 风险识别

  垄断行为不仅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营商环境,也将给经营者带来包括高额罚款在内的各类行政处罚,并可能附带民事赔偿,涉及国际业务的还可能受到其他司法区域反垄断机构的调查处理,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有效识别和预防垄断违法行为,可以降低违法概率和风险。

  第八条 垄断协议行为风险识别

  《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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