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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21修正)

颁布机构: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治理规则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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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依据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废止。

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21修正)   (2009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并通报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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