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修正) (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八部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基本烈度在六度及其以上的抗震设防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工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