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1修订)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8月26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3年3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6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21年8月26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与抗旱需要,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弘扬水文化,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等)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制,将河道规划、保护、治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及时发现、制止涉河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通知或者移交有处罚权的河道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置。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护、管理等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河道保护、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