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毒条例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0号) 《河南省禁毒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河南省禁毒条例 (202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禁毒工作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平安建设考核,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毒品预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 (二)组织实施禁毒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建立健全毒情监测评估、药物滥用监测预警和毒情通报机制,定期发布毒情形势和变化动态; (四)建立禁毒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 (五)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和禁毒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禁毒工作部署,定期汇报禁毒工作; (七)建立禁毒工作考评制度,对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一级禁毒委员会的禁毒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禁毒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禁毒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或者参加禁毒、戒毒、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等领域的行业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自律。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