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已于2021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和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工作,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督促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综合协调和发展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网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信管理、海关、税务、金融监督管理、外汇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电子商务寄递物流、仓储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