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于2021年7月27日通过的《汕尾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已于2021年9月29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9日 汕尾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2021年7月27日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创新企业监管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促进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用,是指企业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企业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和企业市场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企业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企业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企业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评级、咨询、风险控制等相关经营性活动,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企业信用促进应当遵循政府引导、部门监管、企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