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21修正)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章 水资源节约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 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在对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