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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供水/用水管理 水源保护 污水排放与处理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21修正)

颁布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颁布机构: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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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21修正)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章 水资源节约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 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在对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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