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7]55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
2017年6月30日
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行为,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控制重点单位火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确定并予以公布的、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评估是指重点单位以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对本单位基础设施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查找问题和隐患,出具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和火灾危险性评估结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对策。
第三条 重点单位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有条件的重点单位可自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重点单位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重点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资质许可范围内对委托单位做出客观真实、科学公正的记录、评估,出具书面评估报告,并对评估工作承担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和推动消防安全评估纳入单位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章 消防安全评估
第七条 消防安全评估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建(构)筑物防火、消防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