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引导平台企业加强竞争合规管理,提高竞争合规意识,防范竞争合规风险,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平台企业竞争合规指引》,现予以公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平台企业竞争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引导平台企业加强竞争合规管理,防范竞争合规风险,促进我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平台企业,作为平台企业开展竞争合规管理的指导建议。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但注册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台企业,可参照本指引制定竞争合规制度,加强竞争合规风险管控。
第三条 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的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本指引所称的竞争合规,是指平台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南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竞争法)规定的要求。
本指引所称的竞争合规风险,是指平台企业及其员工因违反竞争法,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的竞争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预防和降低竞争合规风险为目的,以平台企业及其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竞争合规承诺、合规管理、合规风险识别、合规运行与合规保障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竞争合规承诺与合规管理
第四条 竞争合规承诺
鼓励平台企业的主要决策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带头作出并履行明确、公开的竞争合规承诺。鼓励平台企业其他员工作出并履行相应的竞争合规承诺。
鼓励平台企业督促平台内经营者知悉并承诺遵守竞争合规政策。
平台企业可以在企业内部相关管理制度中明确有关人员违反竞争合规承诺的后果。
第五条 竞争合规管理机构
鼓励大型平台企业设置专门的竞争合规管理机构。尚不具备条件设立专门竞争合规管理机构的平台企业,由法务、风险防控等部门履行竞争合规管理职责,配备专职的竞争合规专员。
平台企业应为竞争合规管理机构、专职的竞争合规专员配置必要的资源,保证竞争合规管理机构、专职的竞争合规专员具备足够的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以保障竞争合规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竞争合规负责人
竞争合规负责人领导竞争合规管理机构贯彻执行平台企业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对竞争合规管理的各项要求,全面负责平台企业竞争合规管理工作,协调竞争合规管理与平台企业各项业务之间的关系,监督竞争合规管理执行情况,及时解决竞争合规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平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领导或者分管竞争合规管理机构,承担竞争合规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工作。
第七条 竞争合规管理制度
鼓励平台企业依据自身的业务规模、平台功能、商业模式和主要风险来源制定专门的竞争合规管理制度,也可以将竞争合规纳入现有合规管理制度。
鼓励有涉外经营业务的平台企业,根据自身的业务规模、市场情况、所在司法辖区的监管政策等,制定专门的涉外竞争合规管理制度。
第三章 竞争合规风险识别
第八条 禁止达成、实施垄断协议
平台企业不得与其他经营者达成、实施或者组织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实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禁止的垄断协议。
平台企业达成垄断协议,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的协议、决定,也可以是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平台企业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达成垄断协议的,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企业不得从事《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认定平台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平台企业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确定平台企业市场份额,可以考虑交易金额、交易数量、销售额、活跃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比重,同时考虑该市场份额持续的时间;分析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可以考虑相关平台市场的发展状况、现有竞争者数量和市场份额、平台竞争特点、平台差异程度、规模经济、潜在竞争者情况、创新和技术变化等。
(二)平台企业控制市场的能力。可以考虑该平台企业控制上下游市场或者其他关联市场的能力,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相关平台经营模式、网络效应,以及影响或者决定价格、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等。
(三)平台企业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可以考虑该平台企业的投资者情况、资产规模、资本来源、盈利能力、融资能力、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以及该财力和技术条件能够以何种程度促进该平台企业业务扩张或者巩固、维持市场地位等。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平台企业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可以考虑其他经营者与该平台企业的交易关系、交易量、交易持续时间、锁定效应、用户黏性,以及其他经营者转向其他平台的可能性及转换成本等。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可以考虑市场准入、平台规模效应、资金投入规模、技术壁垒、用户多栖性、用户转换成本、数据获取的难易程度、用户习惯等。
(六)其他因素。可以考虑基于平台经济特点认定平台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因素。
平台企业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