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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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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五号)
《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30日
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
(2021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止食品浪费,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反食品浪费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市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
本市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和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反食品浪费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反食品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食品浪费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反食品浪费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反食品浪费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