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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21修订)

颁布机构: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21-07-28 生效日期 2021-10-01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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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21修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28日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规划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条例所称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县城,包括县政府所在镇和已经与该镇建设发展关系密切的镇、乡和村庄。   本条例所称镇,是指除本条第三款所列镇之外的其他镇。   本条例所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城市、县城、镇的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供热、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和交通枢纽、水源地及其保护区、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和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 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服从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第五条 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功能相对独立的市辖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县的规划管理职责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所在区域位置、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以及资源承载能力,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协调相关关系,并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作出规定。空间管制的强制性要求应当在规划成果中明确标示并独立成篇。   省会城市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在甘及省上单位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县城、镇、乡的规划要立足县、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体现地域特色,并为周边农村生活、生产提供服务。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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