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1年7月5日
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生产等工程施工和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对工程进行发包的,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发包,其中对井下采矿、掘进工程进行发包的,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小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家,严禁对采掘工程进行转包。鼓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建立本单位采掘施工队伍,逐步取消采掘工程对外承包,或者实行整体托管。
矿山规模等级划分按照《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中的分类表执行(见附件)。
第四条 发包单位应当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