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21修订) (1994年9月22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5月28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8年8月29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8年9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21年4月28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一节 水污染预防 第二节 水污染控制 第三节 水污染治理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湖、荡、氿、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 水环境保护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促进水环境的全面改善。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财政投入;建立水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和完善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排水部门负责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以及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市政道路雨水排放口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河道整治、水系连通、畅流活水等工程,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等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等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指导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及畜禽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参与指导种植、养殖和渔港渔业船舶的水污染防治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面实行河长制、断面长制。 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