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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订)
颁布机构:石家庄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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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订)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已经2020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将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4月7日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85年8月25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1994年8月2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4年8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0年8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20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加快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依法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和举报的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强度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定期开展检查评价,提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九条 对在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