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含:消防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广告法、草原法、民用航空法、海关法、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4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