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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投资并购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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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21〕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16日 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并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托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公司);   (二)本款第一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公司);   (三)本款第一、二项所列企业(公司)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前款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各级独资、全资、控股以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委托其他政府部门、机构或企业(以下统称受托单位)监管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本办法所称规定,包括:   (一)国家法律法规、海南省地方性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以及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出台的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   (三)公司章程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四)国家和本省出台的其他相关规定。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照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照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五条 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家和本省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容错机制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国资监管机构及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 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及海南省委和省政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和本省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企业资不抵债、关闭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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