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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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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9号)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3月24日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2021年3月24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供水管理,统筹发展城乡供水事业,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确保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城乡供水,包括城镇和农村的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不包括农业、渔业、畜牧业的生产用水。公共供水,是指自来水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个人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安全卫生、节约用水和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的原则,推进多源互补、区域联网和城乡一体供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促进提升城乡供水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供水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供水设施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城乡供水水源建设和保护,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不同水系或者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水源;单一水源的地区应当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因地制宜推进再生水、集蓄雨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   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禁止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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