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订)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94号) 《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1日修订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月18日 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09年4月29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5年8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5年11月1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燃气系统向大气排放、蒸发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控、综合治理、公众参与、超排担责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