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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起重机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电梯 压力容器(含气瓶) 大型游乐设施 压力管道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客运索道 特种设备监管 锅炉

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21修正)

颁布机构: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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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21修正)   (2018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   第三节 使 用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本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负总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存在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资源规划、住建、公安、应急、工信、生态环境、城管、体育、教育、卫生健康、交通、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本市推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九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或者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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