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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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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川建发[2008]84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使用,对其主体结构进行安全鉴定、检测、技术评估及其修复、加固、拆除治理行为。   第四条 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其职责负责本辖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城市综合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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