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34号)
《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已经2021年1月6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长:韩立明
2021年1月29日
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全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的日常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关内容涉及司法职权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协调相关司法机关牵头负责或者提供协作支持。
第五条 支持和鼓励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依法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对取得明显成效的经验做法,及时复制推广并加大正向激励;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 本市加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建设,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管理职责,推动在南京片区建设高效、便利、优质的扁平化行政审批体制,着力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创新先导区、现代产业示范区和对外开放合作重要平台。
第七条 本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第八条 本市按照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通过绩效考核、高质量发展考核、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并根据国家、省和本市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成果的宣传解读,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本市实行国家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十条 本市实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提供企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