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2020修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九号)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共场所卫生 第三章 生产和生活卫生 第四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五章 吸烟危害控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安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改善城乡卫生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控制和消除健康危害因素,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养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公共场所卫生治理、生产生活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吸烟危害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设公共卫生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