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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核设施与核电 辐射安全 放射性污染 放射卫生防护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

颁布机构:生态环境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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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


            

            

生态环境部令


(第18号)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2020年12月31日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核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核动力厂安全责任,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核动力厂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其他民用核设施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核动力厂管理体系,是指为确保核动力厂安全而建立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资源和工作过程等。

  第三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建立和有效实施核动力厂管理体系,通过对所有安全相关工作过程(以下简称工作过程)、影响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素进行有效管理,实现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目标。

  对核动力厂控股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本规定的适用要求。

  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本规定的适用要求。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核动力厂的安全隐患、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及其他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严禁举报人所在单位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六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对核动力厂的核安全负全面责任,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全面保障的原则,在核动力厂建立并保持对放射性危害的有效防御,保障核安全,预防和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护从业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不当危害。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以下核安全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大纲、规章制度和程序,确保安全相关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确保核动力厂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等满足核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许可文件的规定和其他安全监管要求;

  (三)加强从业人员辐射防护和职业照射监控,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管理控制核与辐射风险的相关知识和能力;

  (四)确保对核动力厂内所有放射性物质实施严格有效的管理控制,持续开展放射性流出物监测和场址周边辐射环境监测;

  (五)确保为核动力厂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等全寿期安全提供资源保障,包括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核动力厂退役或者停闭所需要的资源;

  (六)组织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应急响应,减轻事故后果,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生态环境修复。

  第七条 企业集团应当加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人员配置、核安全管理和财务保障,建立和实施有效的监督和考核制度。

  第八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将核动力厂管理体系的具体工作委托给相关单位承担;委托行为不转移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承担的核安全全面责任。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严格审查相关单位的资质或者能力,通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相关单位的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其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安全领导

  第九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以下方面作出承诺:

  (一)制定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目标和规划,建立清晰、协调、高效的安全决策机制和重大事项的安全审议机制;

  (二)明确不同层级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为履行安全责任、实现安全目标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程序方法等支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和奖惩制度;

  (三)持续监督、评价核动力厂安全状况和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定期开展管理部门审查,促进全员参与安全管理,持续提升安全业绩,培育核安全文化;

  (四)与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沟通机制,执行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制度,报告核动力厂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第十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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