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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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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沈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由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25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7日 沈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2020年8月25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展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应急保障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与应急保障、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四条 燃气事业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稳定、公平竞争、规范服务、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提高燃气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急、商务、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文旅广电、房产、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燃气安全治理体系,组织开展燃气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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