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40号)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已于2020年11月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
2020年11月21日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化解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风险的辨识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安全风险)的辨识管控和报告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具体行业目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企业是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安全生产职责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全面负责,组织落实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监督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机构等,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企业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全省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建设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
第二章 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第六条 按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安全风险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风险、一般安全风险和低安全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