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0年第2号)
《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0年8月28日由益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1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0月26日
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8月28日益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矿产资源开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河道整治、石材建材加工、公共场所与道路保洁、绿化施工等活动以及裸露地面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自觉参与防治扬尘污染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防治及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的权利,并负有防治扬尘污染的义务。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考核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实施方案,根据职责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扬尘污染监测,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并负责填埋场、消纳场、物料堆场和矿石开采、石材建材加工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城市综合管理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维护维修工程施工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取(弃)土场内作业、城市建筑垃圾和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公路管养、公路水路运输场站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整治、水利工程建设、河道采砂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农业农村、林业等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