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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工业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用途)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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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工业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用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20)



(珠工信〔2020〕24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工业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用途)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工业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用途)管理实施细则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0月13日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工业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用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及《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府〔2018〕7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工业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用途)(以下简称“工业节能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及绩效自评;研究制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计划;办理项目资金划拨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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