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供水/用水管理 污水排放与处理 水源保护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20修正)
颁布机构: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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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20修正)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2010年6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第五章 二次供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水务、国土资源、卫生、财政、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保障供应、确保安全的原则。
城市供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工业、农业用水与城市生活用水发生矛盾时,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
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和城市供水应急机制,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和供水应急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应当坚持国有资本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外资投资城市公共供水。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供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八条 鼓励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向周边地区延伸,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供水一体化。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应当严格执行,非经原批准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第十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按照城市供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