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修正案(2020)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修正案》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30日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修正案
(202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修改后:第十八条 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户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指标或者用水定额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过部分按照累进加价的办法收取水费。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发改委协商有关部门制定。
原文:第十八条 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户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指标或者用水定额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过部分按照累进加价的办法加收超计划加价水费。
收取的超计划加价水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
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5号)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0年9月29日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行政等综合措施,调整用水结构,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废水排放,制止浪费,以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第四条 节约用水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
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制定的用水计划是用水总量控制的依据,行业用水定额是编制企业用水计划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综合措施,实行目标管理,建立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运行机制,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节约用水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及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乡、镇农村水利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节约用水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制高耗水项目建设,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创建节水型城市,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科学技术研究、节水产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产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阻止、举报或者投诉浪费水的行为。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