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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优化营商环境

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颁布机构: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营商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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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的通知 (云政规〔2020〕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办法。   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围绕“办事不求人”,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完善法治保障,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围绕“审批不见面”,实施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破除不合理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推进营商环境市场化;围绕“最多跑一次”,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升工作效率,提高国际竞争力,推进营商环境国际化;围绕“全程服务有保障”,全面落实工作责任,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四条 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部署安排,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吸引更多资源要素集聚。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规定,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推进、协调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各地、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条 健全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制度。各地、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本行业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切实发挥营商环境评价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八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开展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生产经营,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价格、内部治理、经营模式等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一条 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各类支持发展的政策。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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