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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修正)

颁布机构: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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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修正)   (2015年11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及发证权限。   第五条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六条 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七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证书类别、编号;   (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   (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发证机构;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 在内河船舶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其中在拖轮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10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以及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拖轮;   (二)二类《适任证书》: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的内河船舶以及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拖轮;   (三)三类《适任证书》:3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以及150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   第九条 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按照船舶主推进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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