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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20修改)

颁布机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投资并购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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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20修改) 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9年3月1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7年8月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十六届六次常务会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6月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以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和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以及上级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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