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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

颁布令: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颁布机构: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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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已于2020年6月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 2020年6月17日 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域保护,发挥水域的综合功能,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域的保护,适用本办法。在水域内涉及文物等其他保护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含入海水域)、湖泊、水库、塘坝、沟渠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及农田沟渠。入海水域范围为入海河道全部进入大海至河床已无明显的河槽之处。 第三条 水域保护实行保护优先、综合利用、严格控制、等效替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域保护工作,推动建立水域保护部门协作和区域协作机制,将水域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水域面积不减少、水域功能不衰退。因水环境治理等特殊情形确需调整本行政区域内水域面积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水域保护职责纳入各级河长履职内容。 街道办事处履行水域保护相关职责的,适用本办法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域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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