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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8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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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对外贸易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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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8第三次修正)


(2015年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六条 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 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

(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第八条 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第九条 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一)《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

(二)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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