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修正)
(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根据2016年4月1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促进民用航空运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
本规定所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企业法人。
外商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除适用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筹建认可、经营许可。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筹建认可和经营许可的初步审查。
第四条 实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航空运输市场;
(二)符合国家航空运输发展和宏观调控政策;
(三)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条件
第六条 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3架购买或者租赁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二)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管理能力,主管飞行、航空器维修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相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三)具有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五)具有运营所需要的主运营基地机场和其他固定经营场所及设备;
(六)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 外商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所规定的投资比例及其他要求。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不受理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二)湿租我国现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民用航空器用以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三)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制造、航油供应、民航计算机信息等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直接关联关系、可能影响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企业或单位,单独设立或者违反规定参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四)不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投资人的资信能力证明;
(三)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