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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修订)

颁布机构: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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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修订)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91号)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于2020年6月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5日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五章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综合治理等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避让优先、综合防治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地质灾害的分级包括灾情分级和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十人以上不满三十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三人以上不满十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不满三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一百万元的。 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威胁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一千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一亿元以上的; (二)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五百人以上不满一千人,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 (三)中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不满五百人,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五千万元的; (四)小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不满一百人,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不满五百万元的。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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