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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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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适用领域 对外贸易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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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修正)


(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第三条 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


第四条 技术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第五条 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技术进出口项目的有关管理职责。

第二章 技术进口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先进、适用的技术进口。


第八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进口。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


第九条 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第十条 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


第十一条 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并附有关文件。

技术进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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