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1年8月22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24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10月20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加强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市及区(市)、县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全市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植树造林和绿化城市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破坏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