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廊坊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经2019年11月27日廊坊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廊坊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10日
廊坊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2019年11月27日廊坊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源头治理、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