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液化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水上加注作业行为(以下简称水上LNG加注作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LNG加注作业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负责水上LNG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水上LNG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LNG燃料动力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可通过加注船、加注趸船、岸基加注站、槽罐加注车等方式加注LNG燃料,不得通过不具备加注功能的LNG运输船、LNG槽罐车或者LNG罐柜直接加注LNG燃料。除港作船外,船舶在沿海港口不得通过槽罐加注车加注LNG燃料。
第五条 加注船、加注趸船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或者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依法进行船舶登记。
第六条 加注船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