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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

颁布令:苏政办函〔2020〕37号 颁布机构: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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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政办函〔2020〕3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4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减少各类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外但可能造成本省生态环境重大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太湖蓝藻暴发等应对工作,按照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2﹒属地为主,协同联动。


3﹒快速有效,迅速控制。


二、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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